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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政微课|2021年第21课 《廉政准则》释义:第一章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二)

    发布:2021-07-06 09:29

    《廉政准则》:第一章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第二款: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解说】本项是关于用公款支付应由亲友个人承担的费用,或者利用职权索取相关资助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本项包含两项内容,一是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二是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1.关于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逐步深入发展,我国的教育事业得到了迅猛发展。为了适应改革的需要,各类学校和业务培训机构普遍实行了依法收费的制度。这既有助于增强学生的学习动力,也有助于缓解办学经费的紧张,同时对提高办学的质量有一定的好处。另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旅游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先后确定了很多国家作为旅游目的地国,“出国旅游”已经逐渐走入寻常百姓家。但是,在这个过程中,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出现了少数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费用的问题,在群众中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它直接导致大量公款流失,助长了特权思想和攀比思想的盛行,干扰了正常的教学秩序,助长了诸如公费旅游、办班热、乱收费、乱摊派等不正之风,挫伤了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广大干部群众强烈要求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坚决刹住这股歪风。党员领导干部在各个方面应该做出表率,在这个方面更应如此。鉴于此,本项专门规定了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


    本项所称“用公款支付”,是指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用公款支付那些按规定本来应由亲友个人支付的学习、培训的费用。本项所要限制的是滥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权谋私的行为。“用公款支付”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的是利用职权用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公款支付的,有的是由其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用公款支付的。有的是事先支取相关费用,有的是事后报销相关费用。但不管在什么地方,以什么形式,直接还是间接,“用公款支付”该由个人支付的学习、培训费用的行为都是严格禁止的。


    本项所称“学习费用”,是指各级各类学校按规定向学生个人收取的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自从学校改革收费制度以来,学生上学都要交纳一定的学费,特别是所谓“自费生”,其学费全部由个人承担,有时数额不小。因此,在领导干部个人日常开支中,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这种性质的学习费用占了较大的比重。少数领导干部出于自私自利的动机,想方设法地减少应由个人支出的款项,以各种理由或借口,甚至弄虚作假,用公款报销这部分费用。由于这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在这里专门就“学习费用”做出规定。本项所称“培训费用”,是指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向学员收取的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知识更新速度加快,各种各样的培训班如雨后春笋般地应运而生,各种培训基地、培训学校、培训中心拔地而起。这种培训班,一部分是经国家批准开设的,以传授新知识,提高学员专业知识或技能为目的的,但也有以办班创收挣钱为目的的,还有以办班为名组织公费旅游的。在这股培训热潮中,不少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于各种目的参加了这类培训班。然后,这些领导干部又以各种理由通过各种渠道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培训费用。由于这类培训班数量非常之多,参加的人员自然也相当多,由此造成的浪费也是相当惊人的。它是公费旅游的重要源头之一,也是乱收费乱摊派的祸根之一。因此,有必要对党员领导干部用公款支付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的培训费用进行规范和治理。本项所称“旅游费用”,是指因外出旅游所支出的交通、住宿、餐饮等各项相关费用。


    《<廉政准则>实施办法》对上述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作出了责任追究规定。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的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非本人经手、管理的公款支付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属于利用本人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其便利条件用公款支付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的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关于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的问题。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对外交往的不断增多,中国公民出国(境)留学、探亲人员越来越多,因投资、留学、移民而出国(境)定居的现象也越来越常见。这是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的标志之一,是中国人民走向世界的具体体现,也是加强和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形式。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将来还会有更多的中国公民走出国门。这是历史发展的趋势,也是一个值得自豪的好事。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在对外交往中不讲政治,或者政治观念淡薄,社会主义信念发生动摇,崇洋媚外,对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丧失信心。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他们想方设法地把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送到国外去,有的甚至不顾国格人格,或不惜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滥用手中权力,向个人或者组织甚至国(境)外的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这类现象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国际形象,破坏了对外开放政策的顺利实行,导致了大量国有资产流失海外,在国际国内产生了极坏的影响,挫伤了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为维护党和政府的国际形象,更好地执行对外开放政策,本项特就此做出了规定。


    本项所称“个人或者组织”,“个人”是指与领导干部执行公务具有各种关系的任何个人;“组织”是指包括经济组织、政治组织、社会团体、民间机构等在内的各种组织。本项所称“索取”,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主动向个人或者组织提出资助要求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可避免地导致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因为其他个人或者组织不可能无缘无故地向领导干部的亲属提供这种资助,必定是互有所求,其结果受损害的是国家或集体的利益。因此,这种行为是严令禁止的。


    《<廉政准则>实施办法》对上述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作出了责任追究规定。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款: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解说】本项是关于妨碍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调查处理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一方面,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向纵深推进,整个国家呈现出一种向上发展的趋势;但另一方面,各种腐败现象也在滋生蔓延,有的甚至发展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在各种违纪违法案件中,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案件,影响很大,查处相当困难。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各种方式妨碍对这类案件的查处,是这类案件查处难的一个重要原因。这有两种情况:一是这类违纪违法案件与这些党员领导干部本身有直接关系,他们与涉案人员形成了一个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如果这些亲属和工作人员被查处,势必拔出萝卜带起泥,最后弄的自身难保,因此,他们竭力干扰,阻碍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查处;二是这类案件与这些党员领导干部并没有直接关系,系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自己所为,但这些领导干部出于私情,出于个人名利得失的考虑,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千方百计妨碍案件查处。这些干扰、阻碍行为严重影响了打击腐败分子的力度,人为地增添了案件查处工作的难度,致使一些腐败分子逍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性,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被践踏,损害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了保障党纪国法的严肃性,保证党员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廉政准则》第五条第(三)项专门就此作出重申和强调。


    本项所称“妨碍案件的调查处理”,是指党员领导干部以各种方式和手段,对抗、阻挠、干扰、破坏对于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使案件检查工作不能顺利进行的行为。本项所称“案件”,即包括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也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刑事、行政案件等,即经过有关党组织、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按法定程序立案之后着手调查处理的任何案件。


    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干预涉及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问题,多年来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文件,严厉禁止。为了严肃党的纪律,保障各级党组织及时准确地查处违犯党纪的案件,排除案件查处工作中的干扰和阻力,1990年7月,中央纪委印发了《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试行)》,对党组织和党员妨碍案件查处的行为及其处分做出了明确规定,成为处理这类违纪问题的重要依据。


    《<廉政准则>实施办法》对上述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作出了责任追究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调查处理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14年07月22日   转载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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